失业保险问答
2007-03-09 16:49【我要纠错】
1、什么是失业保险制度?

    答:失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由社会集中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去工资收入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重要项目之一。

2、失业保险制度具有哪些特征?

    答:失业保险隶属于社会保障范畴,具有同其它社会保险相同的特征,即:
    (一)强制性。通过国家颁布有关法律,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强制性地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按章定期缴纳失业保险费,否则便以违法论处。
    (二)预防性。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预先筹足失业保险基金,一旦劳动者失业,就立即施行救助行动,防止劳动者因失业而陷于生活困境,防止社会因失业者增多而陷于动荡不安。
    (三)互济性。全体劳动者都要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只有失业者才能享受失业保险。
    (四)补偿性。失业保险基金在劳动者因中断就业而中断工资收入时,给予一定的补偿,使其不致于在遇到失业风险时毫无收入来源,从而使劳动力再生产得以进行下去。
    (五)公正性。所有劳动者都有平等地参加失业保险的机会,在其履行缴费义务后一旦失业,都有享受失业保险权利。其次,是权利义务对等,在保证失业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享受期限要因失业者履行社会义务的长短相应区分不同的档次,不搞平均主义。


3、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自1986年建立和实施以来,为促进深化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有效地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通过实施失业保险制度,给付失业保险金,保障了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渡过难关。特别是近两年来,我市使用失业保险金每年救助的人员都在10万人以上,对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其次,促进了失业人员再就业。按照有关规定,先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出部分资金,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职业介绍活动,帮助失业人员重新走上了就业岗位,实现了再就业。第三,支持了企业改革。实施失业保险制度,保障了企业走向社会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减轻了企业的压力,推动了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4、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有那些规定?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是: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5、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答: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一)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
    (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三)省、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6、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什么标准缴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费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7、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是否应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必须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8、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应具备那些条件?

    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3个条件: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具备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9、如何认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10、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按照《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失业后发给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满1年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其期限最长为24个月。


11、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作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目前,武汉市中心城区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230元/月,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确定为20元/月。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按月足额发放。


12、失业保险金申领有那些规定?

    答: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13、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和本人照片;
    (二)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书;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出具的求职证明。


14、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有哪些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持失业人员证、死亡证明、领取人身份证明,按规定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15、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依法参加了失业保险;二是农民合同制工人所在单位必须为其缴纳了失业保险费;三是农民合同制工人必须在缴费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此外,自愿失业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6、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有哪些规定?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之一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三)应征服兵役的;
    (四)移居境外的;
    (五)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17、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政府鼓励破产企业的职工自谋职业。对自谋职业的,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发放一次性安置费,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份。那些得到一次性安置费的人,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为他们已经自谋职业。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不享受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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