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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程序
2007-08-13 14:49【我要纠错】
办事流程
申请者应向上述对应市、县(区)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的收购资格条件,对申请者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实地核查和向相关人员询问。并在15日内向申请者作出答复。经审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者,应发给《粮食收购许可证》。申请者凭《粮食收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未经核准许可的,不得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者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报材料
1、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粮食仓储设施以及仓储能力的证明材料; 

    (5)粮食质量检验仪器和计量器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6)粮食检验人员、保管人员的有效证件; 

    (7)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新设企业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原已从事粮食收购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2、年收购量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申请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时,应当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资信证明; 

    (4)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联系方式   武汉市粮食局行业管理处 江汉区江汉一路9号十二楼 82818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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