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印章刻制审批
2007-08-20 14:34【我要纠错】

  (一)许可依据:《省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批准,1951年公安部发布)

  (二)许可对象:依法成立的国家机关、军队、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内设机构等。

  (三)许可费用:不收费

  (四)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期限:20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应当时受理审批。

  (六)许可条件:需提交有关证照或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出具的委托书。

  (七)申请刻制公章需提交的材料:国家机关刻制公章需提交上级国家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国家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刻制公章需提交所在机关出具的委托书。军队刻制公章需提交军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委托书。社会团体刻制印章需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和民政部门出具的委托书。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刻制公章需提交工商营业执照。

  (八)许可程序:

  受理、审核、批准、送达与公示

  岗位责任人:县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分管民警。

  岗位职责及权限:申请人向县以上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交申请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公安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许可条件的,出具准许刻制的证明文件,告知其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制企业刻制。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刻制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公章刻制完成后,刻制人应将公章印模留存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正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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