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公积金贷款的基本程序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提出申请;
(二)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及资料进行审查;
(三)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填写贷款相关资料;
(四)办理担保手续;
(五)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归还贷款;
(七)借款人结清贷款,受托银行解除担保。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委托管理中心认可的中介机构代为办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手续。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可以采取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可根据借款人情况确定贷款担保的具体方式。
(一)以住房抵押担保的,应签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以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应签订质押合同并到出质单位办理登记;
(三)以保证人担保的,由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认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作为第三方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用所购、建住房抵押,抵押值最高不得超过抵押房产现值的80%;二手房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成交价、计税价(三者取低值)的70%。如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书,应由售房单位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用经认可的凭证式国债、银行定期存单质押,质押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本息。
抵(质)押权益自签订抵(质)押合同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公积金贷款担保的范围,包括公积金贷款本金、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和受托银行为实现管理中心债权的费用。
第十八条 公积金贷款债权解除时,抵(质)押权随之解除,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将抵(质)押物归还借款人,由借款人办理抵(质)押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以保证人担保的,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受托银行或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应将设定的抵(质)押权转让给保证人;保证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