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本地宝 > 办事指南 > 武汉劳动就业 > 武汉劳动保障 >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体制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体制
2013-06-03 10:13【我要纠错】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解读】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事项的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 要坚持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 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性的监督检查。当某一时期,企业等用人单 位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普遍存在着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这种问题的时候,可以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性检查。这种做法声势大,威慑力强,便于及时解决问题。(3)有针对性地对某些用 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发生了伤亡事故,或者有关组织、 劳动者检举控告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应派人对该企业进行调查,明辨是非,及时恰当地作出处理。

  本法为了加强对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列举了如下劳动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劳动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相对应地,劳动合同 法第四条对此做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 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依据该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的时候,要注意检查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的内容、形式是否合法,以及制定的过程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是否保障了职工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等。监督检查的后续性结果就是追究法律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这一事项对应着本法第二章、第三章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例如,目前存在很多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要求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此之外,还有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这一事项对应着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以下内容,概括为:劳务派遣单位的资格;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合法;用工单位是否履行其法定义务;被派遣劳动者是否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实施劳务派遣的岗位要求是否合格等多项内容。

  (四)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劳动法对休息休假作出了专章规定(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五条)。作为劳动合同制度的一项必备条款、重要内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休息休假不能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同时,劳动 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有关规 定的情况,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不受侵犯。

  (五)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这一事项涉及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该条规定, 集体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难不得低干当地人民政府规 疋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 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随着各地人民政 府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集体合同和劳 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最低标准,也要相应提高。如果发现用人单 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依据本法第八 十五条的规定,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 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劳动法在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六条对“社会保险和福利”作出了专章规定,而且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 以加收滞纳金。”依据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条款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劳动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对于贯彻和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范围是十分广泛的,除了以上列明的事项以外,还有本法规定的像劳动安全卫生、试用期约定、女职上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也都属于这里所说的劳动监察事项。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与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有关的,都可以列人劳动监察事项。

手机访问 武汉本地宝首页

  • 武汉保租房政策及解读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以小户型为主、由政府给予土地、财政、税收、金融等政策支持,建设筹集的低租金,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汉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出租的房屋。武汉市保租房相关政策详见全文。

  • 武汉医保信息在湖北医疗保障小程序怎么查?

    武汉医保参保人员可以通过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小程序在线查询自己的医保信息,比如个人参保信息、个人医保缴费记录等,查询入口及流程如下。

  • 武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指南(武汉户籍+非武汉户籍)

    武汉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具体申请条件、材料及办理方式等详见全文。

  • 武汉医保经办窗口(医疗保障局)地址及电话一览表

    武汉医保经办窗口(医疗保障局)地址及电话一览表​汇总了武汉各区医保经办窗口地址+电话,详见正文。

  • 2024武汉城市居民低保每月多少钱?

    自2024年4月起武汉市上调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940元/人 · 月提高至1040 元/人 · 月。

  • 2024武汉农村低保金上涨了吗?

    自2024年4月起武汉市调整了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城乡低保标准均已上涨,调整后农村低保标准如下。

  • 武汉最低保障标准

  • 武汉公租房优先配租对象标准

    根据武汉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申请一次性告知书,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进行公租房优先保障,具体武汉公租房优先配租对象标准详见正文。

  • 武汉公租房有哪些保障方式?

    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公租房实物配租(以下简称实物配租)和发放住房租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补贴)。详见正文。

  • 武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及方法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武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条件及方法详见正文。

  • 武汉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如何鉴定?

    武汉发生工伤后已经进行了工伤认定,但若因工伤影响了劳动能力,还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然后享受对应等级的工伤待遇。

  • 武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提取公积金吗?(附条件及方式)

    武汉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可以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具体怎么办理呢?武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公积金指南详见正文。

  •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