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市园林局关于临时占用绿地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规定,具体内容武汉本地宝小编告诉你。
一、许可依据
《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并按规定期限归还;因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造成树木花草损失的,由占用单位负责赔偿。
二、实施机关
市园林局(区园林局受理).
三、许可条件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
(二)其他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
(三)临时占用绿地面积不得超过1000平方米;
(四)临时占用绿地的期限按照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五)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90日;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不得超过2年。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1份---原件;
(二)该建设项目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各1份---原件(扫描件);
(三)现场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平面示意图---原件;
(四)1:500地形图或经有关部门批复同意的总平面图(均需标明占用、补偿或恢复绿地位置)各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
(五)相关的批示、规划红线图、批准文件或市政府会议纪要、占用协议1份---原件(扫描件、电子稿);
(六)绿地权属人的意见1份---原件。
五、实施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在辖区行政服务中心园林局所设窗口领取“临时占用绿地行政许可申请表”,或者直接从市园林局网站上下载该表;
2、辖区园林局对申请人提出的临时占用绿地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出具书面受理或不予受理告知书:
(1)申请人申请临时占用的绿地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区园林局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申请事项属于本辖区园林局职权范围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书。
(二)审查和决定
1、辖区园林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临时占用绿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
2、辖区园林局报市园林局批准;
3、市园林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临时占用绿地的书面决定。
(三)听证
申请人需要临时占用的绿地涉及公共利益,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园林局应当向社会公告,并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1、申请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
2、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四)收费
不收费
绿地及园林设施损害赔偿费依法由申请人向树木权属人支付。
(五)监督检查
1、辖区园林局监督申请人按照许可决定中批准的地点、面积、占用期限占用绿地;
2、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前7日内,辖区园林局向临时占用绿地的单位或个人发出临时占用期限届满书面告知书;申请人如要求延长占用期限的,须向辖区园林局提出申请;
3、在临时占用绿地期限届满当日,辖区园林局到现场进行验收;
4、申请人逾期仍不归还所占绿地的,则对其采取行政处罚。
六、期限
辖区园林局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市园林局;市园林局应当自收到辖区园林局初审意见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承办部门、办公地址及联系电话
承办部门:市园林局行政审批处、各区园林局(或园林部门)
办公地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民之家)2楼D区44号市园林局窗口,各区政务中心园林窗口
联系电话:65770939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3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工作邮箱:yllds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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