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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原文)
2022-10-31 13:53【我要纠错】

【导语】:2021年,武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和《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2021年7月8日起施行。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互助共济、租购并举、公平合理、安全高效的原则,重点支持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有条件地支持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自住房。

  第三条  自住房套数按武汉住房公积金使用记录认定。

  首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既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又无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本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二套自住房,是指职工及配偶只有一套自住房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住房消费类提取(含委托扣划,不含租房和加装电梯提取)的,再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住房。

  第四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

  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业务管理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    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改住房、集资住房、存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住房的;

  (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第六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的,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七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第八条  购买存量住房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方可办理提取。

  第九条  购买写字楼、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不能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十条  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办理其他提取。

  第十一条  同一套住房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后,除偿还首套自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外,不能就该套住房再办理提取;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第十二条  职工及配偶婚前已购买自住房的,婚后可以就婚前房产各自办理提取,也可以选定其中一套房产共同办理提取。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就一方婚前房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双方本人签订确认(承诺)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根据提取记录认定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租房提取限额根据本市租金水平和租房面积等因素确定。

  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其提取限额提高到当年租房提取限额的2倍。

  第十五条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在费用支出后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第三章  其他类提取

  第十六条  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的;

  (二)出境定居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五)非本市户籍,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第十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强化对受托银行的监督管理,将防控违规提取纳入其业务考核,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伪造、变造证明材料或者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取消其五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并可以处所提资金10%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以欺骗手段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公积金中心应当依法责令限期退回所提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原《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武公中规〔2018〕5号)同时废止。


  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武汉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根据《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武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公积金中心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中心)负责所辖归集业务受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网点管理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受托银行根据授权范围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受托银行或者分中心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应当按照各类业务规范要求办理,柜员在审核提取材料原件时,应当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按规定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证明材料分基本材料和专项材料两类:

  (一)基本材料。办理所有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及婚姻关系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及配偶的身份证,离异职工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销户提取的除外;

  2.职工本人I类银行借记卡。

  (二)专项材料。不同提取业务应当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

  第四条  提取业务应当由职工本人办理,确需委托办理的,按下列要求提供材料: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结婚证等可以证明亲属关系的材料;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

  (二)受托人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当提供职工本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以及委托公证书(需明确记载委托事项及范围)。

  第二章  住房消费类提取

  第五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支付购房款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凭《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下同)提取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提供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

  政策要点:1.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不能凭购房合同提取,可以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有明确份额占比的,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未明确份额占比的,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2.凭备案购房合同仅可以提取一次,满36个月之后再凭《不动产权证书》提取。

  (二)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

  频次及额度: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使用住房组合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36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 、购房合同或者《不动产权证书》或者房查证明;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无需提供专项材料。

  政策要点:1.仅使用个人住房商业贷款的,借款人须到柜面签定《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非借款人本人办理的,应当提供专用委托公证书;借款抵押人含职工及配偶以外的,不能办理此项业务。

  2.偿还住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前无逾期。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四)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同时符合本条(一)(二)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之一,且不能更改。

  第六条  职工及配偶购买第二套改善型自住房(以下简称第二套自住房)的,可以选择下列情形之一,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自动终止首套自住房提取:

  (一)支付购房款

  频次及额度: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办理自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以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购房总价。

  专项材料: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及全额购房发票;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完税契税发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  

  政策要点:职工及配偶以外联名购房,如未明确份额占比,则按人数平均份额计算提取额度,有明确份额占比,则按所占份额计算提取额度。 

  (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照《委托扣划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三)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频次及额度:使用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在正常还款6个月后即可办理,之后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专项材料:借款抵押合同、《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或贷款情况证明。

  政策要点:无《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回执的,可以提供加盖贷款地公积金中心业务章且要素完整的贷款情况证明(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贷款地公积金中心联络人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职工及配偶无自有住房或者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上一年度房租:

  频次及额度: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144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28800元;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单身职工每年可以提取28800元,已婚职工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57600元。

  专项材料:除高层次和高技能领军人才需提供人才认证材料外,其他职工不需提供。

  政策要点: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含委托扣划)或者贷款的,可以按年办理租房提取(具备公租房配租资格的除外),通过本市住房租赁平台租赁自住房的,可以每年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委托提取协议,按月提取。

  第八条  本市既有住宅的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加装电梯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频次及额度:可以在费用支出3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限额不超过该户电梯建设费用中(不含电梯运行维护费用)个人实际出资金额。

  专项材料:1.由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备案材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业主签字意见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方案联合审查批准意见书》、增设电梯住宅所有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2.由缴存职工提供提取材料:增设电梯住宅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实际支付费用的发票或者收据。

  政策要点:1.个人提取前须先由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备案;

  2.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项目完成结算后不支持“多退少补”(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也遵循此原则);

  3.职工及配偶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总套数不超过两套。

  第三章  其他类提取

  第九条  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大疾病的(以下简称重症),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遭受火灾、地震的(以下简称重灾)或者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以下简称低保),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重症提取

  频次及额度:缴存职工及配偶、子女患重症的,可以凭12个月内的住院专用凭证或者费用支付凭证,按年度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医疗费用中的自费部分。重症包括: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专项材料:重症患者身份证;市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加盖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医保部门的重症病历、医院住院专用收据或者发票;尿毒症门诊透析的,提供尿毒症透析门诊发票;靶向药物治疗的,提供靶向药物门诊发票或者药房发票。

  政策要点:重症患者为职工子女的,需提供关系佐证。

  (二)重灾提取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本市自住房在遭遇火灾、地震之日起,可以在6个月内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家庭实际损失总额。

  专项材料:事故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政策要点:需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现场核实。

  (三)低保提取

  频次及额度:职工及配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每12个月可以提取一次;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专项材料: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退休的

  销户条件:职工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待遇的。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销户后不得再开户。

  (二)出境定居的

  销户条件:本国户口已注销或者已办毕移民手续的。

  专项材料:户口注销证明或者移民签证(公证翻译件)。

  政策要点:两年内不得再就该情形办理提取。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销户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销户后不得再开户。

  (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销户条件: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24个月的;

  非本市户籍,且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满6个月的。

  专项材料:无。

  政策要点:本市户籍,账户封存停缴不满24个月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非本市户籍,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的,应当通过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移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两年内不得就该情形再次办理提取。

  第十一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销户条件: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专项材料: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监护人提取,监护人应当提供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明;《继承权公证书》或者《人民法院继承权裁定判决书》。

  政策要点:1.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

  2.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以将已故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第四章  授权审核及办理方式

  第十二条  职工及配偶办理异地购房(除偿还个人住房商业贷款以外)、重症、重灾及死亡提取等特殊情形,需由分中心审核办理。

  第十三条  职工及配偶应当同意查询与提取业务相关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房产、婚姻、社保、医保、公租房配租资格、低保、征信和贷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  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材料完整,信息联网核查通过的,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或者异地房查未取得结果而提取人未提供真实有效查询渠道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四)分中心或者受托银行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的,审核时间可以延长至15个工作日,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1年7月8日起施行,原《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武公中规〔20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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