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达到机动车规定使用年限的;
2、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4、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1、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2、机动车回收企业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3、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办理方式
打开“交管12123APP”,在机动车业务中选择“报废/注销/出口”,然后选择“车辆报废”,查找最近网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