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1、未按照规定为职工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2、未按时为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者新调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3、经批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后,单位经济效益好转的;
4、依法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二)单位办理补缴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到缴存银行申请办理:
1、补缴说明(加盖单位公章);
2、《武汉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住房公积金个人补缴清册》(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小编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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