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的产假期按下列规定执行: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武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产假天数如下:
➤正常分娩产假为158天(根据湖北省现行规定,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
➤难产生产的产假为173天(国家规定98天产假+湖北省增加的60天产假+15天难产假);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
➤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
➤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8天;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产妇,给予其配偶15天护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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