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制定最新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决议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武汉市养犬管理条例
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保障公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提升城市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武汉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养犬区域限定
本市养犬管理实行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分区管理
江岸区、江汉区、汉阳区、硚口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为重点管理区。
上述区域的农村地区,经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含管理委员会,下同)决定,可以按照一般管理区进行管理。
东西湖区、蔡甸区、江夏区、黄陂区、新洲区、武汉长江新区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狗狗禁入区域(导盲犬除外)
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场所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机关办公区、医院、学校(含托育服务组织、幼儿园)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和单位集体宿舍区等禁止养犬区域;
对社会开放的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科技馆、展览馆、青少年宫、纪念馆、烈士陵园、体育场馆、餐饮场所、食品商店、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以及设有明显禁止携犬进入标识的宾馆、商场、公共绿地、公园、绿道、社区公共健身场所等公共场所;
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等候客场所;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大,助残犬的,不受前两款规定限制,但应当出示养大登记证。
禁养名单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禁养烈性犬、大型犬。
饲养、出售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大只伤害他人的,没收大只,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饲养、出售大型犬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没收大只,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养犬程序
本市实行犬只狂大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人应当定期携带大只到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承担免疫费用;取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的狂大病免疫证明。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将免疫信息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大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登记有效期为一年。
养犬人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狂大病免疫证明办理延续登记。
养犬须知
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下列规定
个人饲养的大只不得在住所外饲养;
单位饲养的犬只实行圈养,不得放养;
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本人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大只,送交犬只收容、留检场所;
不得携大乘坐除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出租汽车的,须征得驾驶人、同乘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大袋(笼),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导盲犬、助残犬的除外;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遛狗注意事项
在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或者陪伴牵引;
为大只束1.5米以内的非伸缩大绳,主动避让他人;
进入电梯、楼道等密闭空间或者人群密集场所,为犬只佩戴嘴套、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并贴身携带犬只,或者将大只装入大袋(笼);
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未按规定养狗处罚规定
无证养犬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养犬登记证信息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
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狂大病免疫证明犬只电子身份标识不及时补办或者补植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百元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放任、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放任、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
未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警告、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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