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的全称是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其前身是农村“五保”制度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

特困人员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他们是我国现阶段最困难、最脆弱的人群,国家对其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应养尽养”。

我要查询 : 特困供养申请特困供养内容特困供养待遇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理材料

(1)身份证;

(2)《武汉市社会救助申请审核确认表》(含诚信申报承诺书);

(3)《武汉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理由。

(3)初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通过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存在异议的可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

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4)确认

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少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 人所在社区(村)公布;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确认决定后,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中相关规定,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评估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办理费用

免费

办理地点

村委会
更新时间: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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