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标准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备注:从业人员有第1、2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办理条件
如果工伤职工的伤情部位影响了劳动能力,可以待伤情稳定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根据职工目前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等级鉴定,工伤职工即可享受对应等级的工伤待遇。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只有评定了伤残等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待遇。
办理材料
工伤报销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能够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包括书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经济合同中有关劳动关系的约定、劳资人事部门的用人证明材料、工资发放表、证人证言等);
(3)工伤发生后,首次治疗工伤的病历,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出院小结;患职业病的职工应提供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所确定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书;
(4)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①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②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下落不明要求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③ 因公外出或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处理证明;
④ 为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而受到伤害的,应提交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
⑤ 复退、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定证明;
⑥ 患血吸虫病的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血防部门出具的《血吸虫病诊断报告书》和用人单位派其到疫区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和首次医治血吸虫病的原始病历。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通过工伤保险经办信息系统提取的,无须重复提交);
(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含一寸彩色登记照);
(三)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的首次门诊病历、全部出院记录或出院小结、受伤部位检查报告单、手术记录单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职业病患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鉴定)书;
(四)提出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有效的停工留薪期确认文书;
(五)提出复查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工伤伤情发生变化的病历资料、届满1年的有效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文书和劳动关系证明。
(六)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的其它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审核原件。经审核原件后,对申请人提交材料不完整的,将开具补正告知书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材料,补正期限不计入劳动能力鉴定期限。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工伤待遇后就原工伤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可在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事服务)下载。
办理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