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经营、储存烟花爆竹。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汽车(船)、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交通运输管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武汉市行政区划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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