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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办理机构: 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 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申办对象资格: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申办手续: (一)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 (二)职工工资单或工资领取凭证; (三)养老金领取凭证; (四)职工收入情况证明(单位劳动工资、人事部门出具); (五)失业保险金领取情况证明(街道、乡镇劳动服务部门出具); (六)协保人员和再就业特困人员生活补助情况证明(同上); (七)就业或职业培训介绍证明(同上); (八)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或就业双向承诺书(同上); (九)失业人员丧劳鉴定书(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出具); (十)上海市残疾人员登记、评定表(区县残联出具); (十一)离异家庭子女抚养费证明(区县民政部门或区县法院出具); (十二)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办理程序: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个人或者家庭有关情况,并根据救助机构的告知事项,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应当自收到救助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以及申请人个人或者家庭的实际生活情况进行核查,并提出核查意见,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作出准予救助或者不予救助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备案;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批准给予救助的个人或者家庭,由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按规定给予资金或实物的救助。
  (四)被救助个人或者家庭的收入状况发生变化或接到复审通知时,应当主动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所申报,办理变更手续或如实提供相关证明。

办理依据: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上海市社会救助办法》(1996年1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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