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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政策问答

什么是劳动争议?
答: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主要包括:(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劳动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机构?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申诉时效有多长?
答: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就是说,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申诉时效为60天。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对劳动仲裁办案期限有何规定?
答: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于请示待批、鉴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仲裁活动以及其他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应视为仲裁办案时效中止,不应计入仲裁办案时效内。

申请仲裁需不需要缴费?
答:需要缴费。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受理费由申诉方预交,3人以下的,20元;4至9人的,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50元;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交,预付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申诉方应在收到受理通知后5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被诉方应在收到申诉副本后5日内预交,结案后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按实际开支收取。职工当事人一方如交纳仲裁费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交、缓交、免交,具体由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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