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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管理、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暂行规定
驾驶证管理、机动车定期检验工作暂行规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制定本规定如下:

    一、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考试

    1、机动车驾驶人一个记分周期内交通违法记分达到12分的、有三个月未缴纳罚款或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被记12分的,事故处应公告该机动车驾驶人记分情况,告知其持驾驶证、身份证,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参加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科目一)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经公告通知15日后,拒不参加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车管所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各大队事故科、值勤民警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时,对一个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或有三个月未缴纳罚款以及连续二次逾期不缴纳罚款被记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扣留其驾驶证,通知其到辖区大队车管部门参加学习。

    2、各大队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中心,制定学习计划,配备有关教学设备,严格学习纪律,做好学习记载,并指定专人负责。严禁开展与学习无关的任何活动。记满12分驾驶人的学习程序见附件一。

    3、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到车管所预约规定科目的考试。

    考试合格后,原记分清除。机动车驾驶人持《考试合格通知书》到扣留其驾驶证所在地的大队领取驾驶证。

    考试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4、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记分分值从2004年5月1日后开始计算。2004年5月1日前的交通违法记分在7月底前全部清除。

    5、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实施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暂不收费,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二、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持有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或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十五日内(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从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之日起计算),向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1、持有上述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未参加2004年度驾驶证定期审验的,本年度应在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的对应月份或驾驶证副证审验有效期的对应月份内,向辖区交通大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已参加2004年度驾驶证定期审验的,视为本记分周期已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具体提交程序见附件二。

    2、车管民警在审核机动车驾驶人提交的《身体条件证明》的???时,应查验该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情况。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或有三个月未缴纳罚款以及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被记12分的,应扣留驾驶证,书面通知其参加学习、考试。考试合格后,清除分值,发还驾驶证,15日后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公告其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车管民警在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登记时,应通知其缴纳罚款;未缴纳罚款的,记分记入下一记分周期。

    3、应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由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未收回驾驶证的,公告驾驶证作废。

    5、民警在路面执法中只查验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是否在有效期以内、是否记满12分、是否三个月未缴纳罚款或??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不再查验驾驶证审验记录。

    6、原机动车驾驶证定期审验规定废止。

    三、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天内,向车管所申请换证。换发驾驶证时,由车管所对其驾驶证进行审验。取消换证前不少于8小时交通法规学习的规定。具体换证程序见附件三。

    1、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驾驶证换证手续时,车管所应查验其交通违法记分情况。对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或有三个月未缴纳罚款以及连续两次逾期不缴纳罚款被记12分的,应扣留驾驶证,通知其参加学习、考试。考试合格后,再予办理换证手续;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车管所窗口民警在办理驾驶证换证手续时,应通知其缴纳罚款;未缴纳罚款的,记分记入下一记分周期。

    2、年龄达到6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中型客车)驾驶证的,换发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档汽车的驾驶证,其他准驾车型予以保留(不包括有轨电车、无轨电车);年龄达到70周岁,持有准驾车型为普通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驾驶证的,换发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驾驶证,有小型汽车或小型自动档汽车准驾车型的,应予以保留。

    3、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车管所注销其驾驶证。未收回驾驶证的,公告其驾驶证作废。

   (1)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2)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只具有四轮农用车、三轮农用车、轮式自行专用机械的。

    4、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新收费标准实施前,换证收费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四、机动车定期检验

   (一)在用机动车定期检验有效期由本局计算机管理系统按照以下检验期限自动调整至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原检验有效期在注册登记之日以前的,调整至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原检验有效期在注册登记之日以后的,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日期,调整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二)检验有效期在2005年1月1日前的机动车,需按机动车行驶证副本签注的检验有效期截止月份进行本周期定期检验。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进行补检。

   (三)检验合格标志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到辖区大队车管科补领检验合格标志。

   (四)原营运汽车季度、半年度检验的规定和红色的《检验合格证》废止。

   (五)民警在路面执法中,以 “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证” 是否有效作为执法依据。对超过行驶证检验有效期的未检机动车,不作处罚,只通知其参加定期检验。

   (六)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新收费标准实施前,定期检验收费暂按原收费标准执行。

    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登记

    四轮农用车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农用车更名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统一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

    1、远城区辖区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的注册登记由各远城区大队办理。

    2、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定期检验工作由各大队负责。

    3、农用车行驶证的换发,结合机动车登记工作进行,原行驶证仍然有效。

    4、各远城区大队负责受理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申请;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科目三的考试。
 

附件一:

                     记满12分机动车驾驶人的学习、考试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持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办理记满12分学习登记。车管部门民警核查该机动车驾驶人记分分值,对已满12分的扣留驾驶证,开具《记满12分学习考试通知书》。

    2、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时间到辖区交通大队驾驶员交通法规学习中心参加为期七天??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3、学习完毕后,组织学习的交通大队车管部门签发该驾驶人参加相关科目考试的《考试通知书》。该驾驶人前往车管所预约考试时间。

    4、车管所受理岗审核该驾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交通大队签发的《考试通知书》,对一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考试;对两次达到满分的,预约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科目一考试应当在《考试通知书》签发日二十日内进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十日内进行。

    5、考试合格的,车管所签发《考试合格通知书》,并办理清分手续。

    6、机动车驾驶人凭《考试合格通知书》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领取驾驶证。

附件二:

                           《身体条件证明》提交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驾驶员协会领取或在互联网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网站主页、武汉市驾驶员协会网站下载《机动车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填写相关内容,张贴近照前往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

    2、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携带以下证明、凭证向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提交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1)       机动车驾驶证;

    (2)        机动车驾驶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书);

    (3)        县级或部队团级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3、车管部门受理岗审核以上证明、凭证,并打印回执,交机动车驾驶人或代理人。

    4、对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机动车的,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5、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由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留存备查,下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销毁。

附件三:

                               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程序

    1、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驾驶员协会领取或互联网武汉市交通管理局网站主页、机动车驾驶员协会网站下载《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填写相关内容,张贴近照前往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

    2、机动车驾驶人提交以下证明、凭证,到车管所各换证点办理换证手续:

   (1)           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2)           机动车驾驶证;

   (3)           县级或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

   (4)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3、车管所换证点根据机动车驾驶人提供的表格、证明、凭证,审验该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证。

    4、对符合规定条件,且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满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车管所换证点受理岗开具《交费通知单》,通知其照相。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12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扣留其驾驶证,通知其参加学习、考试。学习、考试合格后,机动车驾驶人到原扣留驾驶证的窗口办理换证手续。

    5、缴费后,机动车驾驶人到换证窗口领取新证。

    6、《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体条件证明》归入驾驶员档案。

附件四:

                                机动车定期检验程序

    1、在机动车行驶证副本签注的检验有效期截止月份内,机动车所有人持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代理人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明、代理委托书),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站进行线外、线内检测。

    摩托车、三轮汽车(原三轮农用车)、双后桥汽车和专用机械所有人持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代理人还需持代理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到检测站人工检测点进行人工检验。检验合格后,到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办理机动车定期检验登记,领取检验合格标志。

    2、检测站查询该车计算机信息,对计算机记录中检验有效期大于行驶证检验有效期的,当事人直接到车管所设在检测站的服务窗口领取检验合格标志,车管民警在行驶证副证上打印新的检验有效期截止日期;对计算机记录中检验有效期等于行驶证检验有效期的,进行车辆检测。

    3、机动车经检测合格后,由车管所设在检测站的服务窗口审查机动车所有人或代理人提交的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确认机动车号牌与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记载的号牌号码一致;对涉及该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情况进行核查,有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符合规定的,签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有效期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4、已领取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向辖区交通大队车管部门提出委托外地检验的书面申请。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经车管部门审核合格,在申请上签注意见。机动车所有人持上述手续到车管所办理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

    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以及“不安全单位”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检验。

    5、检验合格标志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持机动车行驶证、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凭证到辖区交通大队补发检验合格标志。经微机查询,已参加检验的,按规定填发检验合格标志。补发检验合格标志记录应存入计算机至下一个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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