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是怎么呢,一共十条。具体条例细则如下:
《武汉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人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保证房地产抵押登记工作的 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房地产抵押登记按照申请收件、调查核实、审批收 费、注记发证、变更注销、立卷归档等六道程序办理。
第三条申请收件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由双方当事人向市区房地产抵押登记 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暂以市房地局印制的《房地产抵押 申请审核登记表》替代),并向抵押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或证明 材料:
(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及其贷款合同;
(三)所设定抵押的房地产的权属证件:
1.以存量房地产抵押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 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 抵押的书面证明;
2.以预购(售)商品房合同抵押的,提交已生效的房地产预购 (售)合同(全套原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3.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及 具结书等;
(四)经市房地局批准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 所出具的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评估报告书;
(五)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 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自有房地产抵押的,须提交该企 业(公司)权力机构同意设定房地产抵押的证明材料;
(六)抵押登记机关依法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