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武汉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办理、复核、延续、变更、变更、注销等等业务,那么这些业务办理需要哪些条件呢?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
1、经营场所选址、设计、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空调系统、给排水系统等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要求,具备经营过程中控制污染的条件和措施;
2、具备卫生管理制度、组织和经过专业培训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3、具备符合卫生要求的用品用具、洗消设备、保管用柜等,所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有卫生许可批件;
4、各类场所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有空调装置的场所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5、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
6、涉及娱乐场所项目的须取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娱乐场所许可证》;
7、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合格;
8、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卫生条件和卫生要求(现场核实达标85%以上,关键项目合格);
9、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场所卫生许可项目前期到市民之家市卫生计生委审批窗口办理;其他单位和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均到辖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办理。
二、复核卫生许可证
1、提交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每年卫生检测报告合格;
2、当年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合格;
3、经营布局无明显改变。
三、延续卫生许可证
1、需要延续卫生许可的,应当在该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而又没有提出延续申请的,原卫生许可证失效;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新申请卫生许可证办理。
四、变更卫生许可证
已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因改变生产经营地址名称、许可项目、单位名称或法定代表人等情形而必须办理变更卫生许可证手续。
1、企业名称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改变的;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称改变的;
2、变更许可项目、经营地址变迁的,按新办卫生许可办理;如涉及新、改、扩建的,应先取得《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及《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单位地址名称变更的,应当先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然后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变更;变更后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仍按原证执行。
五、变更卫生许可证
1、因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卫生许可证的,应当于遗失或损毁后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卫生许可证手续的程序参照变更的程序执行,补办后卫生许可证的许可项目和有效期限按原证执行;
2、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其在武汉市公开发行主要媒体上公布的卫生许可证遗失声明。
六、注销卫生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销卫生许可证:
1、卫生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经营者被依法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
3、因不可抗力导致公共场所许可行为实施没有可能或必要的;
4、经营者在卫生许可有效期内停止经营活动1年以上的;
5、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生产经营地址变更的;
6、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