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迁移登记类
1、中心城区、开发区、新城区同一区域内迁移
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房屋搬(拆)迁、购买房屋需变更户籍地或迁往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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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心城区迁往开发区或新城区
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房屋搬(拆)迁、购买房屋需变更户籍地或迁往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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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发区迁往新城区
武汉市常住户口人员,因房屋搬(拆)迁、购买房屋需变更户籍地或迁往本市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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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
武汉调整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条件。取消新城区户籍人员迁入中心城区、开发区落户需在中心城区、开发区就业创业满1年的条件。新城区户籍人员在中心城区、开发区有自有产权房屋,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所有权证书,房屋证载用途为住宅的,可申请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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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发区迁往中心城区落户
开发区常住户口人员在中心城区有自有产权房屋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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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新城区、开发区乡村属性常住户口人员在城镇落户
新城区、开发区乡村属性常住户口人员在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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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汉办人员户口迁出落户
汉办人员(驻当地办事机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符合武汉市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户口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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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靠登记类
1、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
武汉调整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条件。取消中心城区夫妻投靠落户的婚龄限制,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落户政策。原“新城区、开发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和“中心城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两项业务合并调整为“夫妻投靠及子女随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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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子女投靠父母落户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子女未婚,年龄不满20周岁或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满22周岁;被投靠人在本市有合法稳定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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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父母投靠子女落户
子女为武汉市常住户口,且在汉有自有房屋,其父母(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可以申请投靠子女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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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靠亲属落户
年满60周岁以上的孤寡老人或者14周岁以下的孤儿,可以申请投靠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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