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武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办法》对应当进行分类的生活垃圾如何定义?分类标准是什么?
《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由于本市已出台《武汉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因此对餐厨垃圾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按照国家标准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二)有害垃圾,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三)厨余垃圾(湿垃圾),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四)其他垃圾(干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标准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办法》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生活垃圾分类中的职责如何规定?
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负责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住房保障房管、商务、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教育、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有哪些规定?
《办法》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全过程作出规范:一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二是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需要满足的条件进行了集中重申,三是对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制度,要求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处置单位应当执行相应操作规范。整个生活垃圾分类的社会架构清晰明朗,为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奠定基础。
《办法》对生活垃圾设施规划建设有哪些规定?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要求在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四个环节全面实施分类,落实源头、中间过程、末端全过程分类处理。对于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建设,《办法》一是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二是明确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有组织完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等设施的职责,三是要求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因为建设配备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分类运输车辆、处置场所等,是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必需的硬件保障。
《办法》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保障《办法》的贯彻落实,《办法》第十七条作了概括性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又对未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正常使用、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运、未将生活垃圾运至满足收运条件、符合环境控制要求的地点贮存等行为设定了具体罚则,处罚方式主要是责令改正和罚款。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武汉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垃圾】查询武汉垃圾分类规则、 武汉垃圾分类指南、 武汉不出门扔垃圾指南 ”等垃圾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