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报名范围:武汉市市级、区级及以下机关和参公单位(不含中央机关、省级机关设在武汉市的机关和参公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武汉市市级、区级及以下机关和参公单位(不含中央机关、省级机关设在武汉市的机关和参公单位)中已进行公务员(参公)登记备案且在编在岗的公务员(参公人员)。
(二)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应符合在本(级)机关工作的最低年限要求,没有规定的,须在本机关工作1年以上。年度考核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
5.具有转任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现担任与报考职位相同层次的职务(职级);
6.具有转任职位要求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报名人员应为1987年3月以后出生,其他年龄要求依此类推;
7.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8.符合转任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1年以来招录的选调生,必须符合选调生管理相关规定。除当年招录政策规定可以分配到区直单位外,其他人员录用后必须在街道(乡镇)或村任职满2年,期间不得借调或交流到上级机关。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年限等截止时间为2023年2月。年龄、学历等,以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认定的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竞争性转任
1.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影响使用的;
5.新录用乡镇公务员在乡镇机关工作未满5年的(含试用期);
6.按照有关规定,到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转任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7.尚在试用期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名人员不得报考任职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