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建筑日照
第三十四条 建筑日照应当符合国家日照标准,建筑日照分析应当采用经国家认可的日照分析软件,日照分析规程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住宅、宿舍、托幼活动场地日照分析应当以大寒日8时至16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中小学教室、疗养院疗养室、托幼生活用房日照分析应当以冬至日9时至15时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
第三十六条 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建筑使用性质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性质为准。
公寓式办公楼、酒店式办公楼按照住宅的建筑日照标准计算。
其他非住宅建筑日照标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2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列入市、区人民政府旧城改造、危房改造、棚户区改造的建设项目,其用地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满足每套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大寒日不低于1小时日照时间的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 新建建筑物不得减少周边原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物的日照时间;
新建建筑物导致周边原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建筑日照时间减少的,减少后的日照时间不得低于国家日照标准;
容积率在5.0以上的新建项目,导致其周边居住建筑不符合国家日照标准的户数不得大于该栋建筑物总户数的5%,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周边受影响住户的同意,并签署协议认可。
第六章 建筑退让
第三十九条 建筑退让按照建(构)筑物最凸出部分的外缘垂直投影线起算。
第四十条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附表6—1)的规定;
(二)高度100米及以上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需经城市设计论证,但最小不得少于《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中高度60~100米建筑物的后退距离;
(三)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不少于25米,并应当留出临时停车或者回车场地;
(四)各类建(构)筑物的基础、围墙、挡土墙、护坡、地下室、台阶、管线、阳台、雨蓬、管道井、化粪池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超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围墙、挡土墙、护坡外缘线退让宽度25米以下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1米,退让宽度25米及以上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不少于2米;大门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在此基础上应当适当加大,并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五)规划有特殊要求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建筑物退让高架桥和匝道结构外边缘的距离应当在《不同道路宽度两侧的建筑物退让距离》规定的基础上加大5米退让。
除满足前款规定外,建筑物退让公共通道距离不少于2米。
第四十一条 建(构)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附图6—1):
(一)相邻建筑物双方各自从规划用地红线起计算退让距离,退让距离不少于本规定第四章确定的应退建筑间距的一半,并应当满足国家日照标准的要求;
(二)相邻用地为空地,且不临城市规划道路的,建筑物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以新建建筑物为标准计算间距的一半;不影响公共利益且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
(三)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不少于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室底板底部距离的0.7倍;在满足相关设计规范和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让距离,但最小不得少于2米;
相邻用地属同一权属单位的,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或者预留连通通道;相邻用地属不同权属单位的,经相邻用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地下室退让规划用地红线的距离可适当减少;
(四)围墙不得超越规划用地红线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