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
第六十七条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污水处理厂、各类垃圾处理厂周围应当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防护距离的大小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
(二)新建变电站应当靠近负荷中心,中心城区内新建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形式;
(三)新建消防站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应当不小于50米;
(四)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站、CNG加气母站、液化气储配站不得在中心城区内选址。
第六十八条 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独立式的公共厕所外墙与相邻建筑物距离一般不小于5米,周围应当设置不小于3米的绿化带;
(二)新建天然气门站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三)消防站车库门应当朝向城市道路,至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
(四)新建的加油站、加气站、车辆清洗站宜采取合建方式集中设置。加油站、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分级及其设施建(构)筑物防护距离应当符合附表8—1—附表8—8的规定;
(五)新建生活垃圾转运站应当符合附表8—9的规定。不能满足上述间距和绿化隔离带宽度要求或者周边既有建筑物为住宅、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时,其间距和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当符合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相关要求;
(六)市政公用设施出入口应当在城市道路交叉口50米以外设置(附图7—1);
(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布局应当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六十九条 市政管线的规划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心城区快速路、主干路、重要的次干路禁止新建架空的通信、电力及其他市政管线;
(二)沿城市道路敷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管线,应当根据需求统筹合并敷设;
(三)沿城市道路敷设的电力、通信、燃气等箱柜一律不得设置在人行道内,应当结合街头绿化用地、沿街建筑布局进行综合考虑,隐蔽设置,保持道路空间通透、整洁;
(四)110、220及500千伏电力架空线走廊控制宽度分别为30米、40米和75米;
(五)高压燃气管廊(P>4.0MPa)控制宽度不小于100米,高压A管廊(2.5MPa
(六)埋地输油管道同地面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与城镇居民点或者独立的人群密集的房屋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与飞机场、海河港码头、大中型水库和水工建(构)筑物、工厂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应当敷设在距离铁路用地范围边线3米以外;
2.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平行敷设时,管道中心线与国家铁路干线、支线(单线)中心线之间的距离应当分别不小于25米、10米,与城镇居民点公共建筑的距离应当不小于75米;
3.与高速公路、一二级公路平行敷设时其管道中心距公路用地范围边界应当不小于10米;
4.原油、C5及C5以上成品油管道同军工厂、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最小距离应当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敷设在地面的输油管道同建(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当按照以上规定的距离增加1倍。与专业管线的敷设距离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七)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城市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8—10)、《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附表8—11)的要求;
(八)城市地下管线的敷设应当遵循有压管线让无压管线、支管线让干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的原则。敷设管线的水平、垂直净距应当分别符合《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附表8—12)、《地下敷设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附表8—13)的要求,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危及公共安全。
第七十条 机场导航、广播通讯发射、无线电、微波、气象等需设置专用走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堤防、泄洪区、防灾避难场所、污水处理厂、医疗等危险废物处置场所、垃圾处置场等需划分保护范围和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专项规划予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