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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退役士兵安置情况
(一)自主就业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6有关规定,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按照国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
(二)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7,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三)退休与供养
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8,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周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的;
3.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4.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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