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武汉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参保相关政策及武汉养老金金额调整等相关消息,本文持续更新中。
2024年12月2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公布了全省2024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及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第1档:武汉市和省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7489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2467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494元;
第2档: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门市、随州市、恩施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948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844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97元;
第3档:荆州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月标准为6805元,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0415元,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07元。
用人单位应在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和下限范围内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申报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核定;申报数低于下限的,按下限核定。
2024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
灵活就业人员已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至11月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重新申报2024年7至11月份的缴费基数。单位职工已按照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缴纳2024年7至11月份职工社会保险费且缴费基数超出2024社保年度缴费基数上限、下限标准的,应重新确定缴费基数;具体由省税务部门统一在社保费征收系统重新保底封顶处理并生成补收金额。按本条规定重新申报或确定基数标准补差不计征滞纳金。
2024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后,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未及时缴纳2023年度养老保险费的,可在2024年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档次内自主选择,于2024年底前补缴。
政策来源: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我省2024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2024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标准启用相关工作的通知》
2024年湖北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为2023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3%。
一是定额调整,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是挂钩调整,每人每月按本人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01元;同时,每人每月以本人2023年12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1%。
三是适当倾斜,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后,对部分人员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23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23年12月31日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
2、国家规定范围的艰苦边远地区的调整对象,每人每月增加15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按照就高原则,只增加一项。
4、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仍未达到所在市(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齐到平均水平。
政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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