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范围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1.合同;
2.继承;
3.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4.财产分割;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
9.保全证据;
10.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
2.提存;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办理材料
1、公证申请人身份证件
现住国内自然人提交:
身份证
户口簿
现住境外自然人提交:
护照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
原户口簿或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身份证(若有)
2、公证相关材料
结婚公证:
《结婚证》、男女双方合影照片(张数依所需要公证份数+1张提交,为同底版大两寸证件照片)
离婚公证:
民政局登记的《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 法院《民事判决书》和生效证明书
未婚公证:
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未婚证明
未再婚公证:
除上述3或配偶死亡证明外,还需提交户籍所在地民政局未再婚证明
亲属关系公证:
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证明信格式见涉外及涉港澳台公证证明信下载或到公证处索取)
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人事档案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
夫妻关系的,提交结婚证
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交父母结婚证明和子女出生证明(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
未受刑事处分公证:
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学历学位成绩单公证:
学历证书
学位证书
成绩证明(由就读学校出具)
3、如非本人办理,还应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
4、公证员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办理流程
提出申请:
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注: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公证,但遗嘱、生存、收养关系等应当由本人办理公证的除外。
注: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申请受理: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