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5.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原件,必须合法、完整、真实、有效。
办理材料
1、双方当事人必须携带户口薄或户籍证明;
2、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各自的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正面免冠彩照。
5、现役军人离婚登记需提供由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及本人的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等证件
办理流程
按照规定,有登记离婚需求的当事人双方,需携带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双方当事人应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其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
注:冷静期期间,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符合《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
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一本结婚证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遗失,婚姻登记员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两本结婚证都丢失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声明结婚证遗失并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婚姻登记员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上述材料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申请日起30天内)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冷静期届满后30天内)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
2.双方当事人应在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办理费用: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