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津贴待遇。
一、津贴待遇
包括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全额计发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可以补足。
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1、津贴天数:
a.正常分娩按128天计发;
b.难产的,增加15天,按143天计发;
c.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d.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按30天计发;
e.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按45天计发;
f.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按98天计发。
2、生育津贴日支付标准:
a.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实际申报缴费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日计算;
b.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变动工作单位的,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前12个月内该职工工作过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加权平均数计算;
c.用人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时间内用人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二)护理假津贴
配偶生育分娩且符合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1、计算公式:
护理假津贴=日支付标准*津贴天数
2、津贴天数:
男职工按规定参保缴费,配偶生育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规定,可享受15天的护理假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一)门诊产前检查医疗保障待遇:
在医保政策范围内的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由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每个孕周期额度为1000元,每个孕周期内增加一个胎儿增加500元。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产前检查门诊费用,经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按定额支付后,后续发生的费用纳入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按照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
(二)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职工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注:武汉职工医保住院待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92%
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89%
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6%
一个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24万元。
2.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费用以及因并发症、合并症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住院待遇标准执行,与居民医保年度最高限额合并保障,且不设起付标准。
(三)生育服务医疗保障待遇: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发生的住院或者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2.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计划生育(流/引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绝育手术)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医保住院政策执行。
3.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职工医保(生育保险)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流产、引产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为900元/次。
4.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因先兆流产以及流产、引产发生的住院或门诊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完全个人负担调整为纳入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居民医保住院或者普通门诊相关规定执行。
报销条件
用人单位参加武汉市生育保险,应当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从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参保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注:新参保单位职工须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
报销材料
一、津贴申领材料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
2、病历资料(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复印件(门诊流产的提供门诊病历复印件));
3、待遇享受人(或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资料。
就医时使用社保卡可直接结算(男职工未就业配偶需要进行生育登记),若未直接报销可凭以下材料手工报销: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材料
1、在非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分娩、流(引)产、计生手术的书面申请;
2、填报《武汉市医疗生育保险报销申报表》;
3、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发票及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门(急)诊病历、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和麻醉记录(手术患者附报);
4、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5、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报销流程
一、津贴申领方式流程
生育津贴由女职工生育分娩或流(引)产时所在参保单位申领,护理假津贴由男职工配偶生育分娩时男职工所在参保单位申领。
用人单位应在职工产假、护理假结束后三个月内到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津贴申领手续。
生育津贴支付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职工生育津贴申请材料交单位后,若单位申报不及时或账户提供有误、支付失败等原因导致等待时间过长,可与参保单位辖区医保经办机构联系,武汉医保局将及时核查处理。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方式流程
1、武汉市女职工
武汉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分娩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不需再办理生育就医登记,在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生育保险政策即时结算。
注:未参加武汉市生育保险的灵活就业女性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女性参保人员仍然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此次武汉市灵活就业女性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医保女性参保人员同步取消生育就医登记,在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持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相关政策即时结算,但均不享受生育津贴。
2、武汉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武汉市男职工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其配偶如果未就业,仍需办理生育就医登记。武汉市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诊断妊娠后,生育分娩或实施流引产、计生手术前,可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登记。具体来说——
1、线上:可通过男职工本人手机登录“鄂医保”支付宝小程序、“湖北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鄂汇办”APP,电脑网页可登录“湖北医保服务平台”等方式,完成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就医登记。
2、线下:可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可携带证明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明材料,到参保单位所属辖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
待生育就医登记审核通过后,武汉市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在武汉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持男职工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可按生育保险政策即时结算。